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200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发〔2013〕1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4〕1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规定, 自2014年9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在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及仙桥镇、多湖镇、秋滨镇、罗店镇、白龙桥镇、东孝乡、苏孟乡、乾西乡、竹马乡、新狮乡范围内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实施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拆迁人必须按本意见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的货币补偿标准是指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
五、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六、拆迁安置原则
1、对零星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它土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的,可根据“一户一宅,不超标准”的原则,按《金华市区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审批暂行意见》(金市国土〔2001〕121号)安置宅基地。因旧城改造成片拆迁范围内涉及零星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对较大面积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它土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的,应按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安置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联建;对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没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不再安排宅基地,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选择拆迁人指定的住宅小区内产权交换安置。
3、对需要整体迁建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被拆迁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