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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07〕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等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积极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以“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县(市、区)要加快发展,力争提前实现上述目标。
  四、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居民健康。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城市按照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或按每3-10万人、农村按乡镇政府管辖范围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按照社区或人口分布,以方便群众需求的原则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主要是为社区提供综合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疗工作;协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的延伸,在行政、机构设置、人事、财务、利益分配、药品使用等方面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考核、监督和指导,其职能主要是落实好服务区域内应由服务站和责任医生承担的卫生服务工作,就近提供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建设。坚持公益性为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城市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现有卫生资源转型改造设立,按照人口和服务范围办好中心和站。在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在农村,乡镇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加快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撤扩并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0年全市所有中心村要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价、择优确立”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举办模式,但中心对站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实行定编定岗。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规定,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认真实施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实现5年后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85%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率达100%。强化市、县(市、区)级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鼓励县级以上医院临床医生以多种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待遇,吸引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全面深化实施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群众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四)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逐步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大中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实行资源共享。
  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当地的中医药资源,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纳入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接受社区中医药服务。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完善人群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之间实行联网,信息互送,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享。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制定规划。
  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要组织规划、卫生等部门编制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各地在制定规划时要覆盖城乡,设点要方便群众,布局要科学合理,重点对已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房屋、人员、设备的作用。对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要求,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建设和改造方案,尽快予以解决。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市卫生局是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和指导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审查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对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定期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县(市、区)卫生局是本辖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定期对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二)加大投入,加强经费收支管理。
  市、县(市、区)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 浙财社字〔2007〕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