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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财社字〔2007〕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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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宁波不发):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的作用,在整合现有社区卫生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发展、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评价、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县(市、区)级和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定额核定补助。

从2007年起,全省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省财政对三类不同经济类别地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的定额补助。同时,在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项补助,以支持各地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和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的直接面向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房屋租赁、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房屋租赁、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