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04〕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 金政发〔2008〕70号)规定,
1. 第八条改为:
土地使用者应依法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鼓励集约用地,对工业生产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加层)的,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建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以上(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续建,逾期不续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增加一款:
对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土地,可采取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
3. 第二十三条改为:
鼓励工业企业退还剩余土地和无能力开发土地,政府收回或收储的补偿价格为该工业企业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前期费用、银行同期利息,减去已建建筑物的折旧费,并按不高于补偿价格的10%支付退出土地损失费。
4. 删除第二十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批后管理,集约利用土地,管好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等。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用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符合以下条件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合法产权证明;
4、经依法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按以下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以批准转让之日为同一时点,根据两种用地性质标定地价,全额缴纳差价部分;
2、房改房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
3、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司法判决、裁定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司法机关应事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在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方案后拍卖、变卖,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登记。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五)划拨土地转让后,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以下规定:
(一)已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三)原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或市政府文件规定使用该宗土地的,由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政府基础设施配套投入。
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同一幢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划拨又有出让的,其划拨部分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该宗地出让部分中的剩余年限确定。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在转让后30天内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建设用地用途管理
【2008年修订】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依法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鼓励集约用地,对工业生产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加层)的,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建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以上(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