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经信电子〔2014〕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审批〔2016〕15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审批〔2017〕28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规政〔2021〕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关于废止《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甬经信电子〔2022〕13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公竞办〔202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电子〔2014〕282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延期的通知》(甬经信电子〔2016〕13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4〕29号
)要求,进一步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1日
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4〕29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发电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按1:1比例调剂统筹,其中,2014年的补贴资金以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调剂解决。
第三条 补贴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为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光伏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光伏发电补贴对象是已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单位。
第五条 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