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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将第七条(一)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删除第七条(三)中的“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2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3〕49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光伏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光伏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较强的技术能力、产业规模和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加快推动光伏发电应用,提升光伏制造业竞争力,对我市逐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工业强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抢抓国内市场需求扩大和国际市场结构调整机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完善产业促进机制。重点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提升装备水平,拓展产品应用领域,促进产业链协作。大力推广光伏应用,以商业模式创新促进市场应用,以市场应用促进技术创新,以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形成产业新优势,实现我市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加快光伏产业转型升级,到“十二五”末,力争我市光伏电池和组件光电转换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相关产品生产技术和创新集成能力不断提升,骨干企业竞争优势进一步强化,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有效提高,与市场相适应的、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使我市成为国内重要的光伏产业制造基地。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至“十二五”末,全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370兆瓦,成为国内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先进城市。

  四、加快光伏制造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一)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申报各类政策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针对光电转化效率和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等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项目,对获得国家研发类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支持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光伏产业人才培养和技术研究,鼓励科技人才从事光伏产业,加强产学研交流,激发创新活力。

  (二)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开展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新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三)加强核心装备攻关。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等离子切割机、全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装置等关键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等光伏系统和智能电网产品的技术水平,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实力。

  (四)支持企业拓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多渠道开发国内国际市场。对光伏行业重大项目,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一事一议”机制,进行协调和扶持。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参与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五)严控产能盲目扩张。光伏制造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47号)有关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新建光伏制造项目应符合相关规范条件,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的低水平新建或扩建项目。

  (六)鼓励做优做强。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发展,鼓励兼并重组,加快培育形成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规模优势企业。

  (七)开展产业链协作。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上下游配套协作,并优先使用本地优质产品。对开展产业链协作的骨干企业,按照本市有关产业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一)重点推进屋顶分布式发电系统建设。支持各类电力用户和投资主体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在工商企业、工业园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构筑物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条件下,适度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场所建设光伏电站。鼓励个人在住宅楼和独立的住宅建筑物屋顶(家庭户用)开展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二)鼓励光伏发电系统专业化运营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在自有屋顶上投资建设光伏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从事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业务的专业化运营服务企业。支持资金实力较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组建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高电站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能力,降低光伏发电电站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发电效率。完善光伏发电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规范。

  (三)完善项目计划和备案管理。光伏发电项目落实国家有关年度规模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建设和管理。各地上报的建设计划和建设条件,由市发改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光伏电站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备案,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当地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