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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3〕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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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 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类交易活动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序推进原则,统筹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具体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进场交易的有形市场,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统一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项目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费用收退、统一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建立完善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健全信息发布渠道。

(三)按照规定做好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工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