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嘉政办发〔202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7号》规定,将第二条第五项“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备案方可投入使用”修改为“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1.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3. 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二)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1. 市建设局是停车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市综合执法局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营维护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停车场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等工作。
4.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人防、政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相关工作。
5.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本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二、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一)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城市建设计划体系。在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过程中应避开环境敏感区。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布点公共停车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合理配建停车位指标。在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建设、综合执法、人防等部门意见建议,必要时应组织专项交通影响评价。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配建公共停车位,应当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其位置、数量等内容。
(三)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利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公共停车场用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和《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内应同步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和信息管理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及相关系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前提下,鼓励进行各类立体智慧停车楼(库)建设。
(五)
停车场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执法、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