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湖政办发〔2009〕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8〕88号
)规定,涉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与湖政办发〔2018〕88号
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湖政办发〔2018〕88号
通知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25〕8号)规定,(一)删除该文件第一部分中“(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退还本人。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退还或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关系同时终止。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前补后延人员的待遇处理。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计算办法为:
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额。
缴费年限折算时计算到月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72个月的,按72个月计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个人账户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8%/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5年,或中断并已失去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神,一次性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内容。
(二)删除该文件第二部分中“(一)关于延缴问题的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延缴。延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办理退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断缴费人员,从其申请之月起延缴,之前不再补缴。(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的处理。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应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应当是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将中断缴费年限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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