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符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