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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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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逐步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的思路,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强化预算,财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约束、审计评估、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推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创造条件。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验收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调整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五)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记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
  (一)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投诉处置等行业管理与协调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领域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