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
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的管理,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区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0〕163号)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直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以下简称托管经费),是指由改制单位向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保障托管人员医疗保险和非统筹待遇的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代管人员待遇的资金。
第三条 托管经费全部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托管经费按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机构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专项资金混用和调剂使用。
第五条 托管经费筹集。经费来源包括:
(一)改制单位为托管人员缴纳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