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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明确土地使用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明确土地使用政策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5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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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精神,现就供销合作社(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明确土地使用政策的重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历史上为繁荣农村经济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土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基础,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明确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政策,是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益、盘活供销合作社资产、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和经济实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领农民走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政策落实好。

二、依法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 依法确认和处理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对供销合作社实际使用的土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等政策确认使用权,并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