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减少现金结算支付,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公务消费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制度创新,根据《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字〔2009〕2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既有一般银行信用卡的共同属性,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编号为“6”开头并具有“浙江公务卡”标记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消费的公务卡结算,只改变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使用
第六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原则上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七条 预算单位确定发卡行后,应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送市财政局和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统一组织下,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相关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申办公务卡的人员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工作人员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设定在5万元以下。具体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办卡人的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同意。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的消费和报销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范围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小型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公务消费后,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透支免息期结束日的六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凭发票办理报销。
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规定还款免息期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联系本单位人员,告知姓名(卡号)、消费时间、金额等有关内容,由联系人向财务部门代为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在受理报销时,登陆代理银行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从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与发票内容核对,核实消费金额,按批准的报销额签发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现金支付部分,持卡人要求不转入公务卡时,也可以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等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不允许提取现金,公务卡的提现视作个人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与提现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退款处理。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