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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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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是指病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规定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其产品。

  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死亡或扑杀的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处理,达到消除病害风险、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目的。

  第五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严禁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抛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督促无害化处理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科研教学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到位,专款专用。

  公安部门负责侦办涉及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等刑事案件。

  规划部门负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选址规划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确定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保洁单位,由保洁单位打捞和运送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清理弃置在除江河、湖泊、水库以外的城市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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