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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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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协调、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我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我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