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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有商住用地上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四不予”措施(即不予房产登记、不予提供贷款、不予登记发证、不予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不予房产登记。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有违法建筑反映并调查属实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不予提供贷款。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三)不予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公安、税务、文化、安监、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不予提供服务。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四不予”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四不予”措施实施工作。各地“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二)市、县两级城管执法、国土、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通过一定途径依法及时函告各相关单位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

  (三)建设(房管)、环保、市场监管、水务、供电、供水、供气、银行、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四不予”措施。

  三、实施程序

  (一)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