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节水行动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全社会节水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金华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
二、奖励对象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励。
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医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节水先进单位奖励(财政全额或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除外)。
1. 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且已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2. 获得 “金华市节水型小区”“金华市节水型单位”称号,且已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二)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六个月以上的再生水回用、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可申请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三)节水企业奖励。
工业企业的节水奖励政策按照《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规定执行。
三、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励。
1. 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学校、医院,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奖励20万元。
2. 获得“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医院,奖励5万元。获得“金华市节水型单位”“金华市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奖励1万元。
(二)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对符合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所在单位2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