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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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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金政〔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要求,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耕地保护奖补机制按照“全面实施、分级负责、绩效导向、公众参与”原则确定。
第四条 耕地保护奖补范围为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