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自然资发〔202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 年10 月16 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1 号)。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对原有调剂规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山海协作结对的衢州市与杭州市、绍兴市之间(含所辖县〔市、区〕、四大新区、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下同),丽水市与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之间,以及淳安县等26 县(市、区)与结对经济强县(市、区)之间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二、允许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双方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三、允许淳安县等26 县(市、区)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四、允许设区市本级各区之间协商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五、“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双方协商调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住宅类商品房开发。
六、对原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未按时完成验收,存在欠账的,原则上在冲抵欠账前,不允许调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节余指标。
本通知自202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6 月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29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16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1号),根据该文件有关要求,2019年我们组织开展了2019年第一期共5个批次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工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通过资金和土地指标优化配置,支持山海协作工程,以及“飞地”抱团发展项目,支持经济薄弱村建设等方面未做出更明确规定。为此,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调剂规则做出适当补充调整。
二、起草过程
2019年7月24日,第一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工作完成后,我们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并对平湖市、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和平阳县用地情况开展了调研。
2019年9月20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通知》进行全面修改完善,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
2020年3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又对《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再次征求意见省级有关部门。
三、主要依据
1.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
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