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5〕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9月,省政府提出了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两年多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履行政府职能出发,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现就完善新型社会救
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中央提出的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同时,要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纠正和查处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同时要研究改进核查、核算办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的范围,并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分档发放保障金。
为让困难群众得到切实的实惠,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一般不少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脱贫致富。
二、建立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
分层分类救助制度是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在分层、分类的基础上,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这既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划分若干救助层次,并分别确定各层次的救助标准。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应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困难家庭,区分若干个层次,实行不同的标准,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救济、帮扶)。救助层次和标准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确定。
积极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致贫、致困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因下岗失业或就业不充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外,要通过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或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家庭失去收入来源,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将生活贫困的残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保障对象家庭,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当地政府应提供专门的困难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要及时启动应急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子女就学、住房困难的家庭,通过提供教育、住房等救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问题。
三、进一步巩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要认真总结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经验,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供养机制,全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8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0%以上。要按照市、县(市、区)和乡镇、村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供养经费,其中应由政府负担的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省政府继续安排专项补助经费,重点对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进行适当补助。
要认真研究和多渠道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一是多方筹集医疗经费,除供养经费一部分用于医疗支出外,各地在敬老院建设任务完成后,原安排用于敬老院建设的资金,仍要保留一部分资金,重点用于医疗支出。二是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利和优惠的医疗服务。三是加强医疗经费管理,推行建立敬老院医疗互助资金、实行经费统筹与个人包干相结合等办法,管好、用好医疗经费。要重视敬老院文化、娱乐、健身等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游览活动,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安享晚年。要创造条件,让尚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员从事必要的生产劳动,给予必要的报酬,改善其生活。
要加强和规范敬老院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敬老院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为有利于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的运行,新办敬老院可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原产权和管理人员身份保持不变。要利用和发挥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在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其他老年人开放,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对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家庭老年人,本人和家属有要求的,要优先安排,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在供养对象管理上,对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等原因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其提出要求退出供养的,在签订协议、落实好日常照料的情况下,应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也可以在敬老院实行自费寄养。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要高度重视和做好孤儿的救助工作,大力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要研究改进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创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环境。要加强规划和资金投入,在全省建设一批设施比较齐全、管理规范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作为监护人的孤儿供养经费,其供养标准按保证其健康成长为前提由各地研究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
四、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在做好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转办社会保险,衔接好基本生活保障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要按照制度设计的要求,加强对保障资金筹集、运行的管理,确保资金到位和基金有效运行。今后,凡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对目前已办理参保手续但资金仍未到位的,地方政府要通过增加支出及时予以偿还,以减少基金风险,确保基金支付。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水平。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操作,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要着力于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现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参保农民提供2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增长的动态筹资机制,控制年度基金结余率,提高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水平。要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研究制定针对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2006年要启动试点工作,并加快推进。
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在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医疗困难的同时,针对其他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抗患病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的对象,其中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要优先救助。
要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充分考虑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逐步调低起补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实行即时救助。探索和推行定额包干门诊助医卡、慈善助医卡,为特殊困难对象解决日常医疗和起补线以下部分的医疗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积极筹措救助资金。当地财政要按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同时,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实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也可安排用于医疗救助。要加大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支持,积极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中的补充作用。要大力推进慈善机构建设,将慈善助医行动作为各级慈善机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要鼓励多方筹资兴办“惠民医院”、“慈善医院”等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予以优惠。
六、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救助力度
从2006学年(秋季)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代管费;加大对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家庭的子女的扶持,其免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决定;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推行“教育券”制度,由教育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的学生,确保困难家庭学生上学。关心学生营养健康,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以“设立奖助学金、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