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7月9日
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音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广出发〔2015〕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音乐产业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音乐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音乐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纳入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及从事音乐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实施的音乐产业项目。
第四条 音乐产业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管理,具体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
第五条 音乐产业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分配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竞争立项方式确定。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音乐产业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主要用于:
(一)支持传统音乐产业与科技、旅游、体育等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技术进步、业态升级及数字化发展;
(二)支持音乐企业孵化、产业聚集和大型专业音乐平台建设;
(三)支持原创音乐作品创作出版、版权保护、版权交易和宣传推广;
(四)支持在四川制作或实施、反映巴蜀特色、宣传四川文化、提升四川形象的音乐品牌;
(五)支持四川民族音乐乐器研发、生产、制造;
(六)支持音乐产业专业人才发掘、培养、培训及引进;
(七)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广播电视局确定的其他音乐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音乐产业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并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的音乐产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融资实施音乐产业项目所发生的融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确定。单个企事业单位融资利息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绩效奖励。主要奖励:国内外知名品牌领军音乐企业在川注册设立地区总部,音乐创作、演唱、制作、经纪等领域的品牌领军音乐人才在川注册音乐企业,以及川内企业投资音乐产业项目,开展音乐推广活动成效显著的;省内音乐作品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赛事活动获得名次奖项的;省内音乐企事业单位创作生产的音乐产品在国内外巡演,宣传四川,提升四川形象有重大影响力的;对四川打造原创音乐基地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单项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广播电视局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会同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音乐产业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音乐产业项目。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财政厅;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绩效目标表、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其中: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