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03 甘地税三〔200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的规定,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7号
)精神,为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的管理,简化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现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的申请和受理
纳税人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的依据、年限等;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式见附件1)。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类、成本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分析及减免税项目的单独核算情况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企业,还应提供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减免税相关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10月底以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1月底以前。逾期不再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及时办理审核上报和批复手续。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自行减免。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中“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不搞层层下放”和“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为:
(一)下列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1、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
2、老年服务机构;
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立的高校后勤实体;
4、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党校校办工厂;
7、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
8、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9、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乡镇企业;
(二)除上述以外的减免税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税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初审后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减免税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情况清楚、政策依据充分的,应及时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以正式文件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上报审批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应在10日内将申请资料以书面形式退回纳税人,并说明退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