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制造业 |
0.5 |
批发和零售业 |
0.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8 |
住宿和餐饮业 |
0.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 |
建筑业 |
1 |
其他行业 |
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