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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4]238号 2004-1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管,提升税源税基管理水平,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同时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局领导担任组长,重点税源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
第六条 省辖市国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必须占到本单位收入总量的50%以上(县、区局的监控面由省辖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企业,必须纳入省辖市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1、销售收入:
(1)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市局、苏州工业园区局和常熟市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
(2)徐州、南通、扬州、镇江和泰州市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其他省辖市、张家港保税区和省局直属分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消费税在100万元以上、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盈利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监管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6月底前调整一次。凡列入监管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删除。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重点税源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县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转发下级国税机关。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 基层国税分局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做好缓欠税款的管理工作。
3、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纳入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第四章 数据采集、上报和分析应用
第十一条 上报省局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级管理的需要,对监控指标进行必要的补充,但上报的报表必须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指标的采集,基层国税分局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选择企业填报或数据直接导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在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时,应首先将企业上报的数据与征管资料中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审核指标间勾稽关系,发现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重新填报,市、县级国税机关在上报数据时也应先行进行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应用,通过对重点税源数据的深入分析,掌握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的纳税能力,堵塞征管漏洞。
第十五条 市、县级重点税源分析着重通过重点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分析反映地区税源的潜力和质量。各市、县局要按季对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下期收入趋势。
第十六条 基层重点税源分析主要反映单个企业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对于上一年度“两税”入库超亿元以及入库所得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月分析,按季预测下期的收入情况,并将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