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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8]177号
2008-9-4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意见》(赣国税发〔2007〕181号)及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促进和谐江西国税建设,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更新观念,增强对税收服务重要性的认识
(一)优化税收服务是构建和谐国税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到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税收服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江西国税建设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以培育税收服务理念为核心,长抓不懈,将服务意识贯穿到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以优化完善各项制度为重点,规范管理,使服务内容落实到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以创新服务方法技术为辅助,高效便捷,让服务成效体现到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优化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到切实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对于不断提高税收
征管
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解决纳税人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改进税收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为基层单位服务是上级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到加强为基层单位服务,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树立“减负就是增效”的观念,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增强机关服务基层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基层和
征管
一线国税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
二、扎实推进,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积极推广国、地税联合办证。根据依法办理、简便实用的原则,按照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统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大力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降低税收成本。2008年在新余市局实施,逐步推广到全省。
(五)整合办税内容。办税服务厅在受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等相关涉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税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上述多个涉税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
(六)优化办税流程。严格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
征管
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
2007
〕
1077号
)的规定。简化设立登记等16项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不得擅自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
(七)精简表证单书。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
2007
〕
1077号
)的规定。简并设立登记等45项纳税人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解决重复报送问题。
(八)深化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改革。(1)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等14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2类许可,以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3项许可。(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税函〔2007〕918号
),自2007年9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许可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机关。(3)根据“两个减负”的要求,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受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九)积极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1)继续坚持“积极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积极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研究解决会计电算化向电子申报信息转换的问题;(2)在巩固当前推广面的基础上,确保发行信息准确,督促纳税人存款余额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多元化电子申报系统的运维,着力提高扣款成功率,减少纳税人因扣款不成功而回流至上门申报的现象;(3)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
(十)推行同城办税试点。试行以方便纳税人在同一设区市城区范围内、同一县城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验旧等涉税事宜,打通办税服务厅之间的信息阻隔,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办税空间,降低纳税成本。
(十一)规范税务稽查行为。(1)严格落实稽查计划审批制度。合理制订稽查计划,处理好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建立科学的选案机制,减少稽查次数,提高稽查效率。(2)建立管、评、查协调机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漏征漏管户清理、发票日常管理、催报催缴、税款结算清缴、非正常户认定、注销清算等日常核查和其它不涉嫌偷、逃、骗、抗税和重大发票违法的税务违章行为的日常检查;评估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按照预警指标峰值进行比对,筛选异常户进行纳税评估;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和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稽查部门应将立案检查的对象及时告知纳税评估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同一属期不再进行纳税评估。评估部门正在进行评估尚未完结的,也暂不列入专项检查。
(十二)减轻纳税人非税成本。(1)减轻纳税人非税经济成本。严格禁止不合理收费、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严禁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到企业进行“吃、拿、卡、要、报”;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税务报刊杂志的征订发行工作,加强与地税部门协调,避免国、地税共管户重复征订,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征订报刊。(2)减轻纳税人非税人力成本。国税机关不得随意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不得随意将内部文书传递、数据采集、资料录入等工作向纳税人转移。(3)减轻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风险。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税收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新开业纳税人举办“纳税人学校”、“纳税辅导班”,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税收服务直通车、驻企服务,对“走出去”企业要加强跟踪服务。健全办税提醒制度,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电话提醒等多种形式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降低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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