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10]176号                    2010.9.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2.6)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各地在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三、关于未发生权属变更的开放式厂区的道路及绿化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对开放式厂区内向社会开放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须据实测量道路及绿化用地面积,并将其从企业应税面积中分割出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视同市政公共用地予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开采销售或自用煤矸石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
煤矸石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9号)规定,按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五、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六、关于购买商品车短期交强险是否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