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皖国税函[2004]35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9-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8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安徽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统一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统一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本通知中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书,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以便广大纳税人知悉。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