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3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03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文件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确认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等10家单位为我省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详见附表),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形式,保证每个饲料生产企业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关情况。
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饲料产品,可以在省局确定的质检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办理免税饲料产品检测,凭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