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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函〔2004〕5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8-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中“《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第二联”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五条,以及第三条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代开专用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比照集贸市场的有关征收规定执行。”及附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市局转发总局文件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一)持销货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具体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审核无误并签章后,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将《申报单》一份留存,两份退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后,持销货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第六联原件和由税款征收岗签章的两份《申报单》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岗审核无误并签章后,为其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帐联(小规模纳税人记帐使用)交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将缴款书第六联和《申报单》一份留存,另一份《申报单》和缴款书第一联退小规模纳税人。
各局应相应建立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操作规程,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税票的销号工作,如发现代开专用发票所征收的税款未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