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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4〕89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7-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 国税发〔1994〕58号

【小规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