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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2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1-08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管理,确保工作顺利按时完成,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以下简称“审核检查”)是当前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各县(区)和设区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成立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组,根据审核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总局、省局明确的分工安排和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在工作组统一领导下,抓紧抓好,做好审核检查工作相关数据的传递、核实、检查和反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二、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的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截止10月份总局下发的审核检查数据有:2004年4-9月份的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2004年4-9月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联数据以及2004年7-9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数据,对上述数据的审核检查,各地要妥善安排,在今年年底前分批完成。

三、各设区市、县(区)国税局流转税部门为审核检查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做好各项数据的接收、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等工作。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各地审核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

各设区市和各县(区)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对县(区)未设信息中心的,由指定的技术人员负责,下同)应及时按要求到省局81.16.16.5服务器:信息中心\下载区\四票目录下载本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