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15 津地税外〔20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国税系统各
涉外税收征管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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