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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9-06-29 津财税政〔20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7〕42号规定,文件第一条失效,所引用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文件第一条失效,所引用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文件第一条失效,所引用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废止。

各财政局、各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