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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16 津国税退〔2003〕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第一条“除此以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和有关审核、审批管理要求,负责其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属生产企业以及外(工)贸、保税区贸易企业有关退(免)税工作。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试点单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3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管理,在经过全面审核,并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第二条“为保持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凡涉及试点单位生产企业2002年及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清算、申报、审批、退库、调库、稽查等一系列工作,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第三条“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A、B类企业和‘绿色通道’企业的确定,由试点单位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继续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一步审核确认,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企业按规定执行。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开发、管理、维护,试点单位所属企业可自愿使用此系统,完成远距离的电子化预申报工作。”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协调免、抵与退税审批步调,减少审核、审批环节,努力完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推进免、抵税调库与退税工作,经研究,市局决定调整和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并在东丽区、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进行试点运行。

一、试点调整内容(模式)

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将原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承担的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纸介质凭证资料审核以及电子化审核、审批工作,按照所属征税机关分别调整到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分别负责对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以及有关免、抵税调库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审批,在此基础上完成年终清算等一系列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上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在总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结合我市税收收入实际,依据市局有关要求,办理税款退库和签署调库意见,统筹安排、指导试点单位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除此以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和有关审核、审批管理要求,负责其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属生产企业以及外(工)贸、保税区贸易企业有关退(免)税工作。

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试点单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退〔2002〕3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管理,在经过全面审核,并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二、调整时间

为保持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凡涉及试点单位生产企业2002年及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清算、申报、审批、退库、调库、稽查等一系科工作,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间为准),全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及相关一系列具体工作一律按照调整后的机制运行。

三、政策衔接

2003年试点单位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仍依照市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局《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津国税退〔200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