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8-01-22 津国税进〔200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和市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津国税所〔2006〕105号
,以下简称《
汇缴办法
》)的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汇算清缴工作是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很重要环节,各项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效果,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体现出来。特别是2007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新的所得税法后,按原法规进行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十分重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认识本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加强内部培训。要就汇算清缴的有关税收政策及后续管理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稽查案例讲解税收政策。可采取政策学习与典型案例介绍、评估辅导经验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水平。
(二)狠抓宣传辅导。要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力度,一是在宣传辅导内容上,要将 2007年新出台的主要政策、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等内容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具体操作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宣传辅导形式上,要利用电子滚动屏、发放宣传材料、分次分批集中辅导、信息群发、公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辅导面达到 100%。三是要在广泛宣传辅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宣传辅导,特别要对汇总纳税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微利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实施“一对一”的辅导,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并且力争使亏损面同比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申报质量
一是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组织好企业的申报,确保申报率达到100%。二是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V2.0的管理信息及第三方信息,加强对所得税申报数据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数据的比对,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其正确申报,提高申报质量。三是针对2008年上半年新、老申报表处于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加强部门间的情况沟通和协调配合,对申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紧急情况出现的应急预案,确保受理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审核审批工作
(一)严格执行
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规范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有关涉税事项跨年度延续性管理,实行动态监控。
(二)按照市局《
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 (
津国税所〔2007〕6号
)的规定,严格审核以下事项:
1.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5.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6.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7.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标准;
8.纳税人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
9.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10.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
11.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等不再审批项目。
(三)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
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特别是加强对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标准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对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严格按照《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执行,切实加强对企业报送的财产损失相关内容和要件的审核。
(四)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业务工作。按照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令第13号)、《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的规定,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单位要予以承认并做好受理审核工作,以促其更好地发挥涉税鉴证作用。
(五)凡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财产损失、减免税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项目,须报市局审批的,原则上要在2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各单位要按以上要求,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逻辑性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审核面达到100%。纳税人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要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做好减免税的审核管理
要按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