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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3-07-16 津国税退〔2003〕18号



东丽区、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市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退〔2003〕17号,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

附件: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努力推进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免、抵、退”税工作实际和市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税退〔2003〕17号精神,制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本规程不适宜尚未按新机制运行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一、征税机关操作管理规程

有关征税机关必须正确贯彻总局和市局有关“免、抵、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规定接收、审核和审批所属生产企业申报的每一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

具体程序: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收所或涉外所(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征税机关专设的退税机构(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接收申报环节(以下简称退税申报环节)申报办理退税预申报,并于每月 20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环节进行正式申报。

2.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津国税退[2002]10号文件附件1);
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发票;

当期《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明细表》;

经主管征税机关的专设退税机构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环节进行预申报时,应提供依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要求录入了全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信息的软磁盘。

(3)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环节进行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经主管征税机关专设的退税机构的审核环节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正式5份,其中2份退还企业,分别用于存档和下月申报“免、抵、退”税;1份留退税部门;2份留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分别用于退税凭证存档和递交国库);

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式5份,其中1份装订在退税凭证中;1份退还企业存档;1份留退税部门存档;2份留退税机关,分别用于退税凭证存档和递交国库);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核销手册》(复印件);

加盖主管征税机关印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附经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当期《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明细表》;

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的,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协议);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3.有关申报要求,继续按照国税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我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和税额的计算,一律采用实耗法。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结合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有关规定调整有关手续如下:

关于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所述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问题,生产企业执行完《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报请海关核销后,在海关收缴之前,须持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到退税部门申报环节办理报验手续。退税申报环节查验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完全一致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征税机关退税业务专用章,同时将手册原件与复印件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在收齐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后,按规定持手册复印件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征税机关退税部门的退税申报环节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办理各类单证具体程序和手续如下:

  1.关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应在6个月内(按出口日期计算),凭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生产企业申请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l)书面申请;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运单、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4)按规定填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该证明格式由退税机关统一制定,各征税机关根据需要印制并发放申领企业);

(5)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报部门接生产企业申请后,对其申报资料及填具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在审核无误并确认生产企业尚未办理退税的情况下,为其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2.关于“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

生产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应凭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按规定填具的“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该证明格式由退税机关统一制定,征税机关自印并发放申领企业);

  退税部门接生产企业申请后,对其提供资料及填具的相关报表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已办退税。如已办退税,由应先为该生产企业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补税后,再为其办理退运证明;如确认该生产企业尚未办理退税,可直接为其办理退运证明。

  3.关于“以产顶进(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以产顶进”钢材现更名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对加工出口企业按规定免税从国家列名钢铁企业购进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视同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管理。购进“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购进钢材后,应及时到退税部门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生产企业在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l)盖有“钢材以产顶进专项监管专用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第二联);

  (2)“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一式三联);

  (3)进货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及库存明细帐等复印件;

  退税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其提供的“以产项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上批注审核意见予以确认,并进行编号,同时按规定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该确认单的第二、三联,速寄供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其余资料留存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台帐,根据“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所列加工出口期限进行跟踪核销。

  4.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由外贸企业向其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贸企业在将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凭下列资料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注:根据各省、市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可能在征税机关,也可能在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代理双方签定的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原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