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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1 津国税一〔199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局税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问题
  (一)鉴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较健全,并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这次可不列为检查重点。检查的重点主要是区街企业、乡镇企业、各部门兴办的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福利、校办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区、县的三资企业等等。
  (二)检查中,对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原市税务局 税一〔1994〕10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掌握。具体内容是:
  1、设有专职会计人员。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应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具有三年以上财会经验的除外),并能独自根据“两则”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
  2、帐簿设置齐全。要求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帐簿制度、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置帐簿,如建立现金帐、银行帐、原材料帐、销货帐等等,按照“两则”规定设置会计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连续、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满足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3、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要求企业必须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如实地反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内容,正确计算当期应交税金。
  (三)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除文中第一条 第三款“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外,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以后,仍收到停止抵扣进项税额以前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