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宁政(2011)72号 2011年06月1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政〔2019〕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24〕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西宁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2011]2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二、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