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江府〔202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根据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助解决职工返岗,以及口罩、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落实复工条件。指导企业落实好“四个到位”和“八个一”要求,精准摸排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去向,建立实名台账,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按复工计划分批有序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复工,提高分批分期组织化程度。[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交通畅通。确保复工复产人员有序返程及防控物资运输保障,落实站场检疫消毒、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安全,根据防控要求,确保运输线路及班车正常运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社会面安全管控。持续保持社会面高等级防控,切实维护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医疗秩序、治安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大力开发各类劳动力,优化就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大力推进网络招聘会和远程视频招聘,为全市企业和求职者提供“零接触”、免费线上公共就业服务,提高组织化和精准化服务水平。发动职业院校学生、青年志愿者等,重点支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短期用工所需。[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义工联]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六)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提前复工生产以及扩产、转产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投产、技改或转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等)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最长6个月的全额利息贴息。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多生产的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由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收储。具体措施另行制定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七)降低融资成本。对“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期间成功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通过港澳地区进行融资的,给予贴息补助。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

(八)支持科技项目攻关。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冠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对疫情期间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投入我市使用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参加2020年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境外展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放弃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仍按照《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一)推进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确保信贷持续稳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采取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发挥政银企沟通机制作用,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落实省政府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率及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的要求,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

(十三)银行机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报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受疫情影响同时认定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条件的,以当前我市失业金标准计算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同时符合两个政策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六)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对按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适岗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1000元。参保企业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十八)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列入省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运输重点防控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九)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一)落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二)减免企业租金负担。对承租市直及各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月份的租金免收,3月、4月减免50%。鼓励支持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