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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亳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亳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亳政办秘〔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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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业养殖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确保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加大再贷款定向投放和重点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对因投放疫情防控领域产生的贷款、贴现资金缺口,全面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保障;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并将此项指标纳入政府性资金存放评价和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范围,确保无还本续贷余额高于上年末。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部门要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贷款资金50%贴息。(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3.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大力推广新型政银担业务。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财政部门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担保费率降至0.5%;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财政续贷过桥资金,免收周转费用。(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4.加强保险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牵头单位:亳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保险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5.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用好“我要贷款”平台线上金融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防疫期间金融绿色通道”,整合各金融机构网上金融服务产品渠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有效匹配和高效转化。(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亳州市中支、亳州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稳岗支持

6.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积极引导我市原外出务工人员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实施全过程免费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7.扩大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农产品重点加工企业,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8.缓缴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但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缴、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10.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亳州市中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负担

11.减收免收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1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扩大产能,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13.落实税收减免缓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款);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2类)4大类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14.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促进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展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展位费70%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服务保障

15.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市级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