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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八条第四、五、七项废止。

2017年新出新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暂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式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0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纳税服务,监督和保障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安徽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安徽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协商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以及各级地税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和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复议机构准许,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就有关行政争议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参加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具体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和解与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但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以及代理人可以参加和解、调解活动。被申请人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员参加。

第六条  税务行政争议各方可以向复议机构提出和解或调解请求,复议机构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争议各方提出和解或调解建议。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复议机构不得强迫各方当事人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也不得强迫各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二)合法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参加和解、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和解、调解协议。

(四)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属于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和解。

第八条  下列涉税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的处理方式:

(一)涉及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争议的;

(三)涉及税务行政奖励争议的;

(四)涉及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涉及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或不适当的;

(六)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

(七)涉及相关税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税法有困难或者争议的;

(八)其他可以和解或调解的涉税行政争议事项。

第九条  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活动中,争议各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同意、不同意或终止和解、调解;

(二)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请求;

(三)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四)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