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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式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纳税服务,监督和保障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安徽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安徽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协商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以及各级地税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和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复议机构准许,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就有关行政争议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参加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具体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和解与调解。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但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以及代理人可以参加和解、调解活动。被申请人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员参加。

第六条 税务行政争议各方可以向复议机构提出和解或调解请求,复议机构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争议各方提出和解或调解建议。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复议机构不得强迫各方当事人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也不得强迫各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二)合法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参加和解、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和解、调解协议。

(四)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属于和解、调解范围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和解。

第八条 下列涉税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的处理方式:

(一)涉及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争议的;

(三)涉及税务行政奖励争议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

第九条 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活动中,争议各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同意、不同意或终止和解、调解;

(二)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请求;

(三)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四)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第十条 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活动中,争议各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听从复议机构有关调解活动的安排;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第十一条 和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和解意愿并达成和解;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