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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凉府办发〔202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在省财政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按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的25%给予补助。对州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州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州商务局)

(二)承担州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县(市)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州财政根据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在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给予25%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国网凉山供电公司、西昌电力股份公司、四川安宁电力股份公司、省水电集团金阳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普格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美姑电力公司、四川昭觉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县(市)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州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州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不高于原合同利率,由银行与企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向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州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分别由州与各县(市)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相关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在省财政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贴息的基础上,州财政再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25%的贴息。在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发展。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金融工作局、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保监分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州金融工作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保监分局、州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市)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损失分担,在省财政给予50%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鼓励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在省财政按实际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再给予25%的补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金融工作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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