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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31 桂地税发〔2006〕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247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我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区地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三税”)管理,加强对“地方三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执行“地方三税”减免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地方三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三税”减免税有关政策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减免税报批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按依法缴纳“地方三税”,符合政策规定报批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纳税人。
(二)属于报批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二条 减免税申请报告材料
(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
1.纳税人基本情况。
2.申请减免理由。
3.申请减免法律依据。
4.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年度、金额等内容。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三)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地方三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