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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5]173号 2005-6-8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保证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正常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发了《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68号)等文件。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不属于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远期收汇证明的除外),每月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并按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填报《出口货物逾期未收汇核销已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但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第一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回收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凡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到期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在次月审核通过的应退(免)税中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同时,应及时通知征税部门对该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凡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保存核销单以及单证管理混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申报退(免)税时一律要求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的问题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