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3 桂地税发〔2002〕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3〕167号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区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01]10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