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公平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黄山市范围内转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转让形式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以获奖等方式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等。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等地方各税费。其中:契税由买方缴纳,印花税由交易双方缴纳,其余应纳税费由卖方缴纳。
第五条  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按“先税后证”的原则进行,即纳税人先到税务征税窗口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完税或免税凭证。产权登记机构查验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应如实申报并签字确认交易存量房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朝向等房产基础信息。存量房信息通过房管部门自动提取的,以房管部门存量房基础信息为准。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或受让存量房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持原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凭证等,并填写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减免。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准确、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税、办证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