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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现就牡丹江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

(二)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但未如实登记或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三)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以上一个年度数据为依据)超过两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年销售收入(以上一个年度数据为依据)不超过两亿元的其他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