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目录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表 附注:1.表中用于经营的房产税为12%减半征收6%废止
现将《海盐县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及《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 的有关规定,结合海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具体税费率见《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表》(附件3);
附件3:
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表
|
类型 |
月租金 |
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折算后) |
教育费附加(折算后) |
地方教育附加(折算后) |
房产税 |
印花税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小计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
综合征收率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9+10 |
|
|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 |
上起征点 |
5% |
0.25% |
0.15% |
0.10% |
12% |
0.10% |
0.10% |
11.70% |
0.5% |
12.20% |
|
不上起征点 |
- |
-12% |
0.10% |
- |
6.10% |
-6.10% |
|||||
|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 |
上起征点 |
1.5% |
0.075% |
0.045% |
0.03% |
4% |
0.10% |
0.10% |
5.85% |
0.5% |
6.35% |
|
不上起征点 |
- |
- |
-4% |
0.10% |
- |
4.10% |
-4.10% |
||||
|
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 |
上起征点 |
1.5% |
0.075% |
0.045% |
0.03% |
4% |
- |
0.10% |
5.75% |
0.5% |
6.25% |
|
不上起征点 |
- |
4% |
- |
- |
4.00% |
- |
4.00% |
注:
1. 表中用于经营的房产税税率为12%减半征收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是按照主税种的5%、3%和2%的税率进行折算。
2. 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须按实际占用土地情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住房出租的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公告2013年第19号
),并于2014年3月4日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4〕10号),要求全省各地积极借鉴杭州、绍兴、金华等地个人出租房屋“政府组织协调、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管理模式,依法确定个人出租房屋计税依据,推广应用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软件,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源动态监控,积极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构建个人出租房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 ( 公告2013年第19号
)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4〕10号)下发后,我局马上召集县局有关科室和各基层分局的税务干部,针对上级文件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于2014年4月9日草拟了《海盐县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听取了有关科室和各基层分局的意见和建议,经征询法规科意见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及《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